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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送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销售账。
相关的账务处理:
(1)对于委托方而言正常计收入及相关科目,如根据出口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支付代理费: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可以抵扣,外贸企业不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其他处理同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2)对于受托方而言,仅涉及代理费收入确认。受托方给予委托方开具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