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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需要遵循四大原则

日期:2020-09-03    
  

为体现税务代理的服务宗旨及经经营目标,根据国际惯例,实行税务代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中性原则

这是税务代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日本《税理士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税理士作为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使命是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纳税 申报制度要求,取得纳税义务人的信赖,谋求恰当地履行有关税收法令规定的纳税义务。”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业务。一方面,税务代理人除了接受有关税 务机构的监督指导以外,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干预,从而独立地行使被代理人所授权的各种代理权;另一方面,税务代理人要客观地以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为准绳,站在中性、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介于被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中间地位的税务代理人,不得无原则地屈服于税务机关,也不得无标准地迎合委托人;既要维护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负责,又要维护国家的权益,对国家负责。

(二)依法代理原则

实行税务代理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进行,这是一切代理活动的前提,也是税务代理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首先,税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日本的《税理士法》及我国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都有关于业务范围的明确规定。对于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 税法规定代理税收事宜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取消其税务代理人资格。其次,税务代理人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 事宜中,不得越俎代疱。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代理。此外,应划清税务代理与行政代办的界限。 税务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是税务机关,接受税务

机关委托办理的事务性工作或特定工作,属行政代办,不应与税务代理混为一谈。

(三)代理自愿原则

税收征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可见“,可以委托”并不是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并不是纳税人纳税的法定程序。 从委托方来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委托代理,完全根据其自愿;而且即使委托了税务代理,也是由委托自愿选择代理事项,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部 分代理或单项代理。从受托方来看,税务代理人可以根据代理事项的内容以及自身的客观条件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因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在自愿基础 上的平等的合同关系,是否委托代理和是否接受代理,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有偿服务原则

税务代理机构是具有独立资格和地位的法人,与被代理人是一种经济关系。有偿服务收取代理费,体现了其智能服务与知识转让的价值,这既是维持其业 务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原则的客观要求。但是,税务代理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帮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依法 缴税。因此,应该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不应该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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